公司經營困難,股東意見不一。我們該怎么辦
2008年4月30日,北京首例援引新《公司法》進行公司解散的案例。首先,股東們懷著良好的愿望成立了公司。然而,這家公司從誕生之日起就并不順利。它虧損多年,直到完全關閉。是否采取措施恢復運營?還是拖過去?或者立即解散?股東意見不一,甚至連董事會、股東大會都不能正常召開。公司要去哪里?北京法院是第一個援引新《公司法》第183條裁定公司解散的案件2002年1月14日,北京某研究所、臺州某公司與自然人王某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858萬元,其中研究院投資430萬元,臺州某公司投資228萬元,王某以非專利技術投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很困難。前三年累計銷售收入不到30萬元,虧損70多萬元。2005年以后,已經全部關閉,但當年虧損70多萬元。為此,公司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尋求解決方案,但最終難以形成決議。之后,公司連兩會都辦不到。與此不相稱的是,王先生利用擔任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每月仍從公司領取高達3萬元的工資,不能免職。因此,股東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作為現金出資的兩大股東,他們要求公司立即解散,而作為非現金出資,王某則在玩貓捉老鼠的游戲,避而不談。公司章程還規定,公司解散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顯然,這家公司已經無法獨自解決這個問題。于是,訴訟形成2005年底,兩家單位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基于對股東和社會負責的態度,一審法院在援引新《公司法》解散公司時相當謹慎。它只開庭了五次。經過近一年的審理,法院最終決定解散該公司。王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王某的上訴在審理中,被告人不同意解散公司的主要觀點如下:1。根據公司章程,公司解散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現原告單方要求解散公司,違反公司章程;2.2003年以前,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前途光明。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幫助下,獲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有關部門產品質量認定檢驗報告、中小科技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資金約100萬元。企業資產沒有減少;3.目前,由于其他股東的阻撓,企業陷入困境;4.公司可以自己解決問題。他本人可以隨時出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的困難對此,研究所的代理人主要發表了以下觀點,駁斥了被告的觀點:
首先,公司經營困難是不爭的事實。根據當庭質證的證據,王某委托的評估事務所測算,公司成立第一年應完成銷售收入720萬元,實現凈利潤13.68萬元;第二年實現收入1680萬元,凈利潤171.12萬元;第三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3120萬元,凈利潤417.8萬元;第四年實現營業收入2700萬元,凈利潤259.74萬元;第五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304萬元,凈利潤163.4萬元。實際情況如何?根據王先生提供的財務報表,公司第一年實現收入1.5萬元,虧損24.4萬元;第二年收入24.5萬元,虧損20.4萬元;第三年收入2.4萬元,虧損31.5萬元。第四年無收入,虧損73.6萬元。四年累計收入28.4萬元,虧損149.5萬元。2006年,由于王某未能提供財務報表,具體虧損金額不詳,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仍處于完全關閉狀態,而虧損額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即便是上述虧損額也是由公司五六百萬現金存款支撐的虧損。如果公司存款減少,上述損失金額將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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