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條件是什么
(二)因貪污、賄賂、貪污、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不滿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不滿五年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五)個人大量債務逾期未還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被判處刑罰,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執行期滿不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五)個人債務數額較大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無效公司發生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應當解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以上內容由律霸.com小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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