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審批程序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轉讓企業的國有產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第二種是國有企業重要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由財政部門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的,應當事先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項規定,未履行批準手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轉讓無效,法院不應認為該合同無效,而應理解國有股權轉讓合同缺乏形式要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該合同無效。至于違反內部決策程序或者越權擅自轉讓國有股權的,盡管《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無效。但由于這些“內部決策程序”和“權限”規定的內在性,從保護交易安全和轉讓信托利益的角度來看,不宜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應根據《合同法》第50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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