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時,股權轉讓意味著雙方都受到合同的約束,合同的全面履行是一項不可避免的義務,因此股權轉讓自然具有合同效力的正當性。轉讓方和受讓方只需履行通知公司變更登記的義務,即可導致股權轉讓。3.股權實際交付理論認為完整有效的股權交付應包括股權變更和股權轉讓兩個方面。兩者構成了股權轉讓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工商股東變更登記轉讓理論。股權作為一種準物權,類似于專利權等無形權利的轉讓,其轉讓必須經過工商登記才能生效。而工商登記是權利的正式記載和公示,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將工商股東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界定標準,可以更好地減少糾紛的發生。法律依據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企字[2000]262號)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后,受讓人直接支付轉讓人已向公司繳納的出資額,不需要對公司進行再投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轉讓人應當向公司繳納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股東及其出資記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可以依照股東名冊要求行使權利。”。由此可見,股東名冊具有明確的建設性作用。公司只受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的約束。這也表明股份轉讓自股東名冊變更之日起對公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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