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讓與人(股東)資格瑕疵的法律風險及其控制讓與人(股東)資格瑕疵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現為:,股東資格喪失與控制的法律風險(1)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股權轉讓協議在法律上無效。此外,因各種原因喪失股東資格的,不具備股權轉讓資格。因此,受讓方調查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尤為重要(2)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控制,以防范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人必須檢查轉讓人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務中,應當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票、股票、股東名冊和登記簿、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法定資本認繳協議或者公司成立后的新增資本,隱名投資者與表見投資者之間的股權信托或控股協議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中,各種形式的證據可以起到不同程度的證明作用
<2.轉讓主體資格限制中的法律風險與控制轉讓主體資格限制主要來自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法律賦予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自治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章程限制股權的內外轉讓,只要本章程不違反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對于受讓人來說,通過公司章程審查對方的轉讓資格尤為重要
(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限制發起人轉讓的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發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這意味著對于發起人來說,無論股票是否上市,一年內都不能轉讓。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票也不能在上市后一年內轉讓。因此,受讓人不得購買該等股份第二,依法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的法律風險,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辭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見,法律對上述人員轉讓股份的比例和時間有嚴格限制。因此,在涉及上述人員的股權交易中,應注意對股權比例和時間的限制第三,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權上市后,持有5%股權的股東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持有5%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后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后六個月內不得再買入。否則,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僅轉讓無效,收益將歸公司所有第四,法律風險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采用要約收購的,收購人不得出售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越要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同時,收購人持有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禁止參與證券交易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其所持股份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前,必須依法轉讓。因此,這類特殊人員的股票也被禁止買賣。第六,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為發行股票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為上市公司提供上述服務的中介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因此,這類特殊人員的股票也被禁止買賣,否則,也會導致無效轉讓基于上述法律對轉讓主體資格的限制分析,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必須熟悉并熟練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轉讓主體資格的相關限制,選擇合法的轉讓主體
隱名股東轉讓中的法律風險。隱名股東不是名義股東,而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實際控制人。他們不具備股東資格,但“明顯股東”受其控制,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因此,“隱名股東”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轉讓“明顯股東”的股權,否則股權轉讓無效。同時,“明顯股東”違反與“隱名股東”的約定擅自轉讓股權的,因公司章程中股東登記的公示效應,仍將產生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資格瑕疵的法律風險與控制。下列主體轉讓時受法律限制1.中國公民個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2.公司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中的股權不受限制禁止或限制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從事營利活動的主體不得轉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如各級國家機關領導因此,受讓人應了解法律對受讓人資格的限制,否則收購將無效并承擔不必要的費用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2020-12-04行政監督必須有執法證嗎
2020-12-08企業以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流程
2021-03-10把人撞了多久才負刑事責任
2021-03-23工業廠房租賃合同
2021-02-01征地補償規定有哪些呢
2020-12-08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021-01-05新婚姻法有沒有事實婚姻
2020-11-08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
2021-01-04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2021-03-10單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1-05保管人擅自處分保管物能要求賠償嗎
2020-12-27找車拉貨算雇傭關系嗎
2021-01-09住改非后,拆遷是按住房補,還是按商鋪補
2021-01-16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方式有哪些
2020-11-16勞動關系糾紛解決方式
2020-11-15商務旅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否屬于稅前扣除的范圍
2020-11-23產品責任險能否強制執行
2020-11-16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風險和損失
2021-02-26海上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