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合同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標的物所在地行使管轄權,但不得違反本法關于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和標的物所在地。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管轄下的合同條款只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約束合同雙方以外的人。因此,合同一方當事人合并后,訴訟主體不復存在,約定的管轄條款自動失效。適用原告對被告原則確定合同一方與合并方之間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第二,《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時,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合并的,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前款所稱權利義務,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義務,不包括程序性權利義務。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法人享有和承擔,而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對合并方不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應當適用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并購業務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區、跨境并購也屢見不鮮。由于并購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按照原協議規定確定管轄的,不符合民事訴訟“兩個方便”原則,但也違背了一般民事案件中原告對被告的管轄原則,這對合并方是不公平的,這不利于股權和產權的轉移,以上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公司合并,糾紛的管轄法院也會相對變化。這時,你可以收集之前準備好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霸.com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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