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造成國有企業重組風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資產清查或資產評估過程中,往往對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和壓力,造成虛假資產評估或虛假國有資產評估偏高,有時甚至出現虛假資產或債務隱瞞
(2)國有企業原經營者原因:改革前,國有企業原經營者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以企業財產擔保,形成各種無形債務,這在書中常常沒有反映出來。此外,由于承擔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以及其他原因,在資產清查、資產評估過程中,經常虛報資產或者隱匿債務。此外,一些管理者利用重組契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匿或私分國有資產(3)新股東或資產受讓人原因:部分新股東或資產受讓人資產規模和信用狀況較差,有時通過欺詐等不正當手段與原國有投資者代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參與拍賣,但根本無力支付對價,導致轉讓、注銷后國有資產流失,國家無法得到相應的考慮(4)來自國家的政治和法律風險(政治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是由于原有舊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的管理者一般與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有很多聯系,一旦政府或部門領導班子調整,如果關系不協調,許多國有企業改制后的管理者或公司領導都會成為政治斗爭的犧牲品(5)原企業債權人的原因:部分債權人在改制過程中因玩忽職守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主張權利。重組完成后,由于原企業已無法辨認,重組的相關主體全部被告上法庭,許多人因此受到訴訟,資產評估機構的過錯導致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存在缺陷;當員工心理失衡時,會采取一些激進的行動;原改革方案設計有缺陷,沒有充分論證和周密計算,或者依據改革方案制定的政策有錯誤;國家出臺的體制改革政策不一致,各地做法不統一,導致適用混亂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僅為已完成改制的企業解決糾紛提供了依據,同時也對尚未或正在改制的企業起到了引導和警示作用。企業在重組過程中,要自覺把重組司法解釋作為制定重組方案的依據。應根據司法解釋的內容確定產權歸屬和債務安排,并以此作為評估重組行為的標準。一方面可以避免或減少未來的糾紛,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糾紛發生后訴訟中的法律風險具體來說,就是為了降低重組過程和后續訴訟中的風險,在設計和評估企業的具體重組方案和相關重組業務時,應綜合考慮和審查以下因素:(1)重組企業是否經過嚴格的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程序,盤點報告和評估報告是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批準或備案(2)重組方案或相關協議是否反映了各方的真實意圖,是否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范或政策,以及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3)出售企業,相關協議是否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國有資產受讓方的資產規模和信用狀況是否符合國家要求(4)是否辦理了置換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的變更和注銷(5)企業資產處置前是否保留了金融債權(6)企業改制過程中是否書面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是否與債權人達成償債協議或采取其他清算措施,是否遺漏或隱瞞債務,是否存在隱性債務(如擔保債務)(7)企業原職工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否同意相關改制方案,在安置補償、醫療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工資保險等方面是否存在后遺癥,etc(8)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是否進行權利變更登記,而是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變更或者注銷企業法人登記,上述認識是小編對“國有企業改制風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問題的回答。國企改制風險的主要原因包括國有企業原投資者的原因、國有企業原投資者的原因等,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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