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婚姻有什么特點p>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當沒有配偶,而有配偶的則成為事實上的重婚
事實上的重婚:指前一段婚姻尚未終止,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實,但他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視對方為配偶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關系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非法的性行為都不具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都有公開的婚姻狀況,以夫妻名義同居是被周圍的人所認可的。也就是說,它不僅在內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而且在外部具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形式的非婚關系的重要區別。一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不會承認他們是夫妻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沒有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沒有婚姻登記的法律要求,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任何未經婚姻登記的婚姻都不是合法婚姻
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事實婚姻至少應得到有條件的承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終止同居關系的訴訟。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是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終止。在現階段,不能絕對地說事實婚姻根本不受法律保護作為一種婚姻方式,事實婚姻,是指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同居形成的婚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的人再婚,或者明知與有配偶的人再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條所稱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登記的婚姻和未經婚姻登記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是指明知他人無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一方故意“知道對方或者自己已經結婚,繼續維持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涉嫌構成重婚罪,而且法律也必須懲罰事實上的重婚行為,事實上的婚姻不受婚姻的基本要素的限制。只要男女雙方都有結婚的意向和永久同居的目的,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就構成事實婚姻。至于他們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將來可以問他們。因為婚姻要件只影響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影響事實婚姻的成立,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如何規定?事實婚姻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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