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虛假出資罪、抽逃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不交付財物、不轉讓產權、虛假出資或者抽回出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額在30萬元以上,占應繳出資額60%以上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額在300萬元以上,占應繳出資額30%以上的;(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提取出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占實繳出資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提取的出資額在300萬元以上,占實繳出資額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額,股東、債權人10萬元以上
(4)不符合上述金額標準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受到兩次以上處罰的二)二年內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四)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虛假出資罪與抽逃資本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限是二者都違反了公司行為,都有虛假出資的欺詐行為。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2)詐騙的對象不同。本罪詐騙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和認股人;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詐騙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機關。(3)不同的行為。本罪的行為除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但是,虛報注冊資本罪不抽回出資的;(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該罪的行為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之后;但虛報注冊資本罪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中,在公司成立前,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公司部分股東因投資等原因抽逃出資,并認為只要以后再補足出資,就不會有問題。然而,大多數時候,他們“停業而不營業”。他們被發現后,常常想再補繳出資。但是,法律嚴禁抽逃出資。情節嚴重的,甚至涉嫌抽逃資金罪。再次補繳出資并不容易,股東退資的證明責任如何分配撤資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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