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終結,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有些事實清楚,可以先審理這一部分,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委托公民代理的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4)被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復印件(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5)附證據清單(見“證明通知書”),證據一般應包括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信息,如:勞動合同、工作許可證、工廠卡、工作卡、工資單(表)、入職登記表(申請表)、押金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單等,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等。當事人應根據申請人人數提供一套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申請人超過10人且有共同要求的,他們可以推選代表參加仲裁活動除第一類(1)至(6)外,申請人可以推選1-3名代表,并提交所有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員工拖欠工資發生集體糾紛的,申請人還應按月提交拖欠工資明細表,請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證明(3)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委托書,(四)證據附有證據清單。請參閱第一類第(5)項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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