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員的行為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撤銷,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應當派出仲裁員直接送達。被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裁決的,應當邀請證人到場,并在收到送達書后證明拒絕,并將仲裁文件留在被送達人住所。仲裁委員會直接交付貨物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交付貨物。如果直接遞送有困難,可以郵寄。交貨日期應為已登記的詢價收據上注明的收貨日期。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不能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視為送達以上是我們小編對勞動仲裁函送達方式的詳細解答。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勞動仲裁書的送達方式有五種,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委托送達,以及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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