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定加班工資的勞動仲裁,支付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150%的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假;不能休調休的,發給不低于日、時工資基數200%的加班工資;(3)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工資總額構成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發給不低于日、時工資基數300%的加班工資,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崗位工資”的,加班費按全部工資的總和計算支付,但不得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崗位工資”的單項計算支付。勞動合同對工資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所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均屬于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為加班費、伙食補貼、勞動保護補貼應當扣除。當然,無論以哪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計算方法是:將勞動者工資折算為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薪收入]÷( 月薪天數÷ [8小時)]× 加班時間× 計算加班費的比例(150%、200%、300%)。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于標準的,按照上述方式計算的金額支付加班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系終止,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的解釋》第一條勞動爭議案件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二)規定,勞動關系終止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月1日施行前已經終止或者終止的勞動關系,2008年,仲裁規定勞動者追討加班費適用60天規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者終止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的,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如果新法律實施前后的60天內,仲裁時效仍適用于2008年5月1日以后仍然存在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月1日前后的全部加班費,2008年,仲裁時效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年;解除勞動關系前,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支付加班費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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