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您好!毫無疑問,貴公司需要與您簽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并有相關的懲罰措施。即使貴公司07年沒有與您簽勞動合同,從08年1月1日起也是應該簽的。否則應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
法律規定的保險應指三險:失業、醫療、養老保險,一金指住房公積金。但是由于公積金是個人所有,目前針對公積金的監管力度不大。
如果你辭職,公司應當補發你之前的工資;如果是解雇,公司應當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金。但年終獎是無法保障的。
您同公司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應,要求其監管。具體的利害關系還請您自己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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