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仲裁應注意什么br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在收到調解申請后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應當與對方協商。對方不愿調解的,應當作出記錄,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四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符合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書,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可以裁定不予執行:(一)裁定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的,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3)仲裁時,仲裁員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決的;(四)人民法院認為執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到書面訂單后30天內發生爭議以上是魯巴網小編組織的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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