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應當簽訂合并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改制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7.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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