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根據這篇文章,一個工人死后,其近親屬可以代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有關知識:《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同意。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確定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應當代理其民事活動。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表人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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