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審查無效的,應當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離婚案件,不適用調解審理婚姻效力,應當依法判決;一旦對婚姻的合法性作出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雙方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訴訟時效:
非自愿當事人自由后,一方當事人發現自己被騙、受騙,繼續與其同居六個月;一方或者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六個月,或者懷孕、生育未滿六個月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病好后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有生理缺陷和無性功能,婚前欺騙,婚后繼續同居一年,或者未提供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不足一年仍不能治療的;以及婚姻程序不符合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結婚證
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訴訟不受時間限制
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是本單位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當事人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近親屬;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病人有婚前醫學上認為不結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與患者同住的是近親屬
婚姻無效的起訴時間對案件的解決沒有實質性影響,當事人無需過度糾結,只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問題,她們可以及時處理問題,但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權益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據,所以要學會請教我國婚姻法中如何保護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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