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三)追繳撫恤金發生的爭議,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書面裁決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決定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2)人民法院管轄的其他非勞動爭議案件,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第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書面裁決、決定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仲裁的期限確實屆滿,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書面裁決的,依法不予受理,以仲裁申請主體不具備資格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的錯誤作出新的裁決的,應當裁定駁回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與勞動爭議不可分割的,應當合并審理;如發生獨立勞動爭議,應通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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