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它是按照司法機關的規定管理的,而不是行政機關的規定。勞動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擔任?!笨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的準司法性國家仲裁機構,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裁決的有效執行,三方共同處理勞動爭議。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雖然有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但其主任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其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直接影響特定人、特定物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針對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作出的,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影響是確定的,但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機構而不是行政機關,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者廠長指定)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用人單位代表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工會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由企業和職工代表協商決定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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