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什么樣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有哪些相關規定?本文將為您帶來相關知識的詳細解讀,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壟斷的雙重性決定了反壟斷法的雙重功能,即一方面抑制壟斷的負面因素,另一方面,為了保護壟斷的積極因素
因此,經營者依照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一)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二)統一產品的規格和規格標準化或實行專業化分工,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3)以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4)實現節能、環保的社會公共利益,救災,(五)為緩解經濟不景氣造成的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情況;(六)維護對外經濟貿易的合法利益;(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禁止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一)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生產或者銷售商品的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本協議,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決定或其他合作行動第14條禁止經營者與其交易對手訂立下列壟斷協議:(1)確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價格;(2)限制轉售給第三方的最低價格;(3)其他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壟斷協議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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