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公司的清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投資者自行清算,二是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本條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由個人投資者投資,財產歸個人投資者所有。對其他投資者來說沒有問題。與由若干股東或合伙人組成的公司或合伙企業不同,清算會議涉及其他股東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也應當由全體股東、合伙人或者股東、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進行。如《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大會決定。《合伙法》規定,合伙企業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全體合伙人不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或者可以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清算的規定與《公司法》、《合伙法》關于全體股東、合伙人清算的規定具有相同的性質。唯一不同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一人,故規定由投資人進行清算,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因各種原因不希望投資者自行清算,要求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的,也應當符合這種要求。為此,本條沒有規定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樣的人擔任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資格。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可以被指定為清算人。
關于清算的規定沒有區分個人獨資企業自行解散和強制解散。而且,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規模一般較小,本條僅規定由一名投資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進行清算。與《公司法》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不同。清算人一般是指一人以上,清算組必須有三人以上。同時,對于兩種清算方式,本條規定是平行的,沒有區別,也沒有規定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的條件。《公司法》關于清算的規定區分了不同的情形,如公司自行解散的,規定股東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法被強制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合伙法》關于清算的規定與《公司法》對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的清算沒有作出不同的規定,但規定了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的條件,即:,合伙企業在十五日內未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與《公司法》、《合伙法》相比,《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清算的規定較為籠統和簡單。這主要是因為獨資企業只有一人投資,企業規模相對較小。投資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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