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3)退市、辭退、辭職、辭職引起的爭議(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爭議(5)勞動報酬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正式職工之間的爭議,屬于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勞動者和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糾紛,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屬于勞動仲裁訴訟的范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糾紛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屬于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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