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聯合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規則》尚未進一步明確。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共同請求權不超過兩種,一種是勞動爭議的客體是共同的,另一種是勞動爭議的客體是同類的。一般說來,共同訴訟是必要的,同類的共同訴訟是共同的。無論采取何種聯合行動,如果人數眾多,當事人都可以推舉代表進行行動。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共同請求權”與民事訴訟中的“共同客體”有何區別和聯系
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后發現,勞動爭議案件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集體勞動合同糾紛,一方的請求權是共同的,二是一般勞動合同糾紛和其他個人勞動糾紛。在前一類勞動爭議中,每個勞動者的訴求是不可分割的、相同的;在后一種勞動爭議中,每個勞動者的請求雖然屬于同一類,但并不完全相同,可以分割。因此,勞動爭議中的共同仲裁與民生訴訟中的共同訴訟基本上是對應的,不同的只是在加班費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爭議的共同當事人僅限于勞動者,單位實行24小時工作、24小時休息制度。勞動者的工作內容為露天裝卸和運輸。10名工人一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和高溫費。一些工人要求綜合保險,因為他們進入單位較早。由于并非所有職工都要求繳納綜合保險,這一要求不屬于“共同要求”。為保證本案按集體仲裁受理,要求繳納綜合保險的當事人自愿撤回保險索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集體仲裁受理立案。除集體仲裁外,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個人可以單獨申請仲裁,補足綜合保險索賠,申請集體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因此,除一般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身份證件、單位工商信息、證據材料和名單外,如聘用代理人,還需提供委托書和律師函,并提供所有申請人的具體申請名單和仲裁代表的推薦信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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