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得更改。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錯誤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于仲裁程序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當行為,錯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在裁決的實質性問題上是非常嚴格的。此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仲裁裁決有撤銷的法律理由● 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申請主體必須是當事人,依法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主體是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必須有證據證明裁決有法律規定●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們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事項不在仲裁協議的范圍內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組成違反法定程序的。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不告知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開庭的時間和地點,或者當事人在仲裁庭上沒有陳述或者辯論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另一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判決的證據。仲裁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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