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婚姻的許多規定作了詳細的解釋。一般來說,在婚姻過程中違反婚姻法有關規定的,屬于無效婚姻。這種婚姻沒有法律效力,也是非法的。因此,我們應該對無效婚姻有一定的認識。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有什么區別?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介紹
無效婚姻與撤銷有何區別(1)形成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不符合婚姻的公益性要素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婚姻僅指缺乏婚姻私利要件的當事人非自愿形成的婚姻。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雙方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都不能提議取消婚姻
(3)索賠期限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事由消除前隨時宣告無效,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宣告無效。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婚姻的權利消滅,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有關規定,不得再提出解除婚姻的請求民國時期,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無效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這里所說的“從頭無效”,是指在依法宣告無效婚姻無效時,從一開始就認定該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二)當事人沒有夫妻權利義務的。當事人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的權利,如贍養費請求權、配偶繼承權等;他們也不承擔基于夫妻身份的義務,如相互贍養的義務(3)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除證明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外,應視為共同所有,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四)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父母子女法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婚姻關系的地位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父母未結婚,或者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者被撤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基于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區別,婚姻宣告無效時如何處理共同債權債務(1)債權債務完全由個人控制的,(二)債權來源于雙方共同的勞動收入,所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的生產生活的,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共同承擔債務我認為婚姻與撤銷的主要區別在于其形成原因不同。一般來說,婚姻過程中法律不允許結婚的,婚姻無效;撤銷是指個人自愿結婚或者不愿意結婚的,可以撤銷婚姻。只有了解二者,才能保證婚姻過程中不出問題,無效婚姻的財產如何分配,無效婚姻的財產如何分割在什么情況下是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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