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權的原始取得是如何取得的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為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直接根據事實行為取得物權,而不是根據他人的權利和意思表示取得物權,如善意取得、加成取得、時效取得等,優先購買權、拾得權、發現權、勞動生產所得、孳息等是物權的原始取得,包括所有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擔保權的取得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種類的物權的取得。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可以分為私法上的行為事實和公法上的行為事實。合同、繼承、遺贈、返還、生產、優先購買、加成、限制是私法上的行為和事實,在民法上又稱為行為和事實。判決、裁定、征收、沒收、罰款、侵占、征用是公法上的行為和事實
其次,物權的取得(1)自物權和其他物權(2)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物的權利。它與他人的財產無關,因此被稱為所有權。所有權就是自我所有權。他的物權是設定在他人財產上的物權。動產物權是對他人財產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對他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控制。(2)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是按照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來劃分的。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抵押權是不動產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和動產留置權是動產物權。(3)動產物權分為主物權和次物權。主體產權是指可以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從屬財產權是指必須附屬于其他權利的財產權。如設立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債權。地役權也起源于與地役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關的物權(4)所有權和限制性財產權這是根據標的物的范圍區分財產權。所有權是對標的物進行全面控制的物權,限制性物權是對標的物進行特定控制的物權。有學者認為所有權還應受到法律和相鄰關系的限制,因此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的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孝(Masayoshi Matsuoka)首創了“有限物權”一詞,意思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的內容有一定的限度。但這只是一個名稱爭議,所有權與限制性財產權的分類實質上是一致的(5)有限物權與不確定物權的分類標準是物權的存在是否具有期限。物權是指抵押、質押、留置等具有一定期限的物權。不確定財產權是指沒有預定期限但永久存在的財產權。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不同于特別法上的物權。民法上的物權是指民法典規定的物權。中國沒有民法典。物權法上的物權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土地法、海商法和其他特別法規定的物權(7)這種權利和占有是以對物的實際控制和占有為基礎的,因此在法律上可以確定占有人是否具有對物的控制權。在占有制度的基礎上,占有人事實上控制著財產,并享有排除他人干涉其占有和其他法律效力的權利。它是一種與物權性質相似的權利,因此它應該是物權的內容。既有對標的物的實際控制權,又有權利作為基礎。基于基礎的權利是基本權利。? p>(8)根據物權發生原因的標準,故意物權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的,如買賣、轉讓等。法定物權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而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基礎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和船舶留置權是典型的法定物權,我國有關公民在取得該貨物的物權時,應當積極辦理相應的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可以簽訂相關合同予以證明。為保護其合法權益,還應積極調查此類商品的合法性及相關歸屬。為保護這類貨物的合法權益,有關當事人應當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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