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次解釋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判決或者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公司法施行前發生的民事行為或者事件,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公司法施行前,因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項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時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公司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理由,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連續持有期間超過一百八十日的,為持有期間屆滿;第五條規定的持有公司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一的,是指股東總數超過兩人的? 公司法施行前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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