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工廠工作,本月的工資將被扣除,但上個月的工資不能扣除p>
國家勞動法第十五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勞動者個人負擔;3、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的贍養費和贍養費p>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這里的扣除是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扣除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下列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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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工廠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3)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有關,經濟效益下降時,企業能否辭退曠工的員工。當然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同的雇主有不同的規章制度,解雇員工所需的曠工時間也不同。另外,即使要辭退員工,也要遵循法律程序首先,企業辭退或曠工辭退員工是很常見的,所以他們潛意識里認為企業有這樣的權力。但這樣的理解現在肯定不合適。1982年4月10日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由1994年7月5日頒布的《勞動法》和2007年6月29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代替,1月15日正式廢止,2008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經常無故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注銷名稱。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再有權以曠工名義辭退職工,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直接用“曠工”的名義,而應先將曠工上升為規章制度,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名義解除勞動合同并辭退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的獨立行為,應當按照企業事先制定的規章制度來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規章制度時,首先要遵守法律,其次要有民主程序,與職工或者工會進行民主協商,最后向全體職工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可以通過職工手冊、公告、內聯網等方式進行,第三,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是否行使權利,取決于企業的利益。因此,在出現用工荒或其他與企業利益有關的情況下,很多嚴重缺勤的員工可能不會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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