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考試題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高考試題構成行政文書的,不應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其次,盡管高考試題構成作品,但著作權法的本質是維護作者與公眾利益的平衡,不應阻止公眾閱讀、學習、復制和傳播高考試題。高考試題在性質上屬于有關國家機關享有主要著作權的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權利主體是國家機關。對于公眾尤其是高考考生來說,只有能夠自由閱讀和使用歷年高考試題,才能準確把握高考的方向、趨勢和要求。因此,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的角度出發,還應大大縮小高考試題著作權保護的范圍第二十條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第二十一條公民作品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五十年,至死后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作作品的期限為最后一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的出版權和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屆滿,署名作品(署名權除外)、電影作品、攝影作品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式創作的,自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起,有效期為五十年,但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未向著作權人付費,可以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侵犯:一、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的,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發表的作品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要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刊播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他媒體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準刊播的除外,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播公開會議上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播的除外,為教學、科研人員翻譯、復制少量已發表的作品,不得用于出版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復制博物館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費演出已出版作品,不向公眾收費,演出不向表演者付費,在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的攝影、攝像11.中國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出版發行
已出版的作品將以盲文出版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限制,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劃編制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在教科書中編撰已發表的作品或者短文、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片斷,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并寫明作者姓名和書名,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試題不同于其他作品,試題的主體也是我國的國家機關。本作品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但不能輕易侵權,否則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對不重要的工程有不同的保護措施,它們都有法律依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什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么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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