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調職降薪是否合法?
首先,用人單位能否無理由單方面調整崗位、降低工資?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原則上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工資、福利待遇。但是,在勞動者不稱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并可以按照“變動后工資變動”的原則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但前提是用人單位應承擔“勞動者無勞動能力”的舉證責任
其次,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款的指示》第26條,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的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和減薪決定是否合法有效,“不稱職”是指勞動者不能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致使勞動者不能完成定額。因此,要確定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明確了勞動者的工作任務或工作量,勞動者的崗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同意。如果他們想調整工作崗位,他們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一方不得單方面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與內部系統(tǒng)的勞動合同約定。如果確實需要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工人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工人協商調整,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們律師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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