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
共同被告是訴訟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分為:刑事訴訟共同被告、行政訴訟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訴訟被告。
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同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實施行為致被害人損傷,有的雖然前往犯罪現場卻未實施直接導致被害人損傷的行為或者雖然實施了行為但其所實施的行為明顯不足以導致被害人損傷,還有的并沒有前往犯罪現場但卻通風報信、出謀劃策、提供作案工具等,只要他們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存在某種因果關系,而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均應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責任能力與其在民事上的責任能力的年齡界限并不一致,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應參照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的界限來認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他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義務主體,即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這一規定明確了行政訴訟共同被告的基本含義。行政訴訟共同被告應具備兩項主要條件:(一)主體條件:共同被告是兩個以上被告在同一個案件中的合并,屬于訴訟主體的合并,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二)主體的客觀行為條件:兩個以上的主體,并不就是共同被告,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組織和機構)不能任意結合為共同被告,它們必須要具有能成為共同被告的必須聯系,這涉及主體客觀行為的條件,即它們必須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
共同訴訟人概念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決。
特征
相對于與原告和被告為一對一的訴訟而言,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本質特征,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獨訴訟的標準。
2.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為共同訴訟。
類型
在國外民事訴訟理論中,必要共同訴訟又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前者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并且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才能適格的必要共同訴訟。后者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各個共同訴訟人既可一同起訴或應訴,又可分別起訴或應訴,但一旦選擇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對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就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
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并沒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但按照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本身是共同的,還是形成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將必要共同訴訟分為兩種基本類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共同被告和共同訴訟人”。從上文可知,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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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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