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撰作品是指編撰一批反映原創性的作品,是指編撰一批不構成作品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反映作品的原創性。編輯作品的著作權由編輯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著的著作權。2.編輯作品的特點1.編輯作品的收藏和原創性。在著作權法方面,有關編輯的英語詞匯有兩種:一種是《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第二條第(五)款中使用的“收藏”;二是WTO《TRIPS協定》第10(2)條中使用的“匯編”。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說法,這兩個詞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由于歷史原因,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在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中被稱為“編輯作品”。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稱為“編輯作品”。在現代漢語中,編輯更多地是指編輯、編輯等出版專業工作。因此,為了避免歧義,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4條第1款正式將“編輯作品”改為“編輯作品”。匯編作品具有以下特點:
2,集合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數據或其他不構成作品的資料的集合。編輯作品的組成部分可以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片斷,如論文、詞條、詩歌、圖片等;也可以是法律法規、股市信息、電話號碼、商品行情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最典型的編撰作品是獨立存在或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選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相冊等,但也有一些相對獨立的編撰作品,如許多人創作的教科書,原創性
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了原創性,這是編輯的必要條件。集體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不在于編撰的材料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在于編撰者對作品集的選擇和編排是否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比如,法律法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法律法規的匯編如果編排獨特,反映匯編者的創造性作品,就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TRIPS協定》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是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知識創造,都應受到保護。這種保護不包括對數據或材料本身的保護,也不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的現有版權。”1996年12月20日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版權條約第5條使用了與《trips協定》幾乎相同的詞語來描述數據或其他材料匯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從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編輯作品中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如何閱讀并不重要。一部作品最基本的特點是“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應該是原創的,綜上所述,編纂作品一般將不同原著的作品整合成一部作品,對這部作品的改編也受法律保護,但在改編過程中,不能侵犯他人作品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在處理時必須合法,不承擔法律責任<作品的分類標準是什么
如何簽訂負責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協議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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