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法院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層面。
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內發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人民法院。如果出現案件涉及了眾多外國人或公司,或者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轄市,乃至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審理。
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保險合同糾紛而言,不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民訴意見》第25條也有特別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保險合同糾紛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以及違約責任等引起的糾紛。保險標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險的財產,比如某建筑物、某運輸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
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是的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由于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可以看出,關于物品的保險糾紛,是由保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人身保險就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您可以結合您的具體情況加以區分,確定具體法院。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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