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續簽合同有補償嗎?是的
經濟補償是按照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的。參照: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外,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應當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所在地,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不續約的,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取決于具體情況p>
可細分為兩種情況:1.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不續簽合同的,不給予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減少原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還將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工作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而不僅僅是工資,如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份定期合同的,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后單方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p>這主要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該條已經連續簽訂了兩份定期勞動合同,第二條的情況下,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絕大多數地區(上海除外)認為,如果第二份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決定權在勞動者而不是用人單位。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應按經濟賠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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