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需要雙方在場簽字辦理離婚手續。一方不在場的,不能辦理離婚
大陸居民離婚的,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在同一當事人永久居住地的情況下,應當與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P>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香港內地自愿離婚,或者內地居民和澳門居民為中國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大陸自愿離婚的,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登記證和身份證< <香港>(2)我國結婚證書<(p)>(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P > >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中國居民、海外華人和已登記離婚的外國人,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外,發給本人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向和對子女撫養等事項的共識,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未在中國內地辦理婚姻登記的中國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明和證明材料,查詢有關情況。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發給離婚證明,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應當出庭受審;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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