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蘇州1月26日電唐某發生交通事故敗訴,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被要求賠償并承擔訴訟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條款拒絕支付訴訟費用。今天,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保險合同免責格式條款無效,唐某因受害人提起訴訟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屬保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8月11日,唐某將自己的小客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簽署了保險公司出具的格式條款合同。
2005年2月4日,唐某駕駛小客車與徐某相撞致其受傷。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遂起訴唐某及保險公司。法院判決唐某賠償相應損失并承擔訴訟費2768元。判決后,唐某向徐某支付了賠償款,隨后申請保險公司全額理賠,而保險公司以投保人違反保險合同“應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約定,對訴訟費不予理賠。為此唐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系被告單方預先擬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未與對方協商,屬于格式條款。《保險條款》第五條的規定從該條款文義理解可以得出保險人負責賠償的前提是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如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的性質應屬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就該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應屬無效。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原告唐某承擔的訴訟費2768元,被告應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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