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勞動監(jiān)察大隊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追加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以下。投訴時,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明。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證據清單及相應的證據材料(2份),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等;身份證復印件(1份)。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發(fā)差額;如果員工逾期不付款,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比例向勞動者追加賠償:(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或者國家的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四)依照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歡迎向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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