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肺結核的職工,在規定的治療期限內不得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同時支付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對重病、絕癥患者,應當增加醫療補助。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的50%,對身患絕癥的,增加的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的100%,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補發一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的,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一年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全年月薪。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上是小編關于因肺結核被辭退是否有補償的介紹。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到,肺結核患者在規定的治療期內被辭退,勞動者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補償金。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關問題,歡迎您咨詢律霸的免費法律咨詢,它可以幫助您解答您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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