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協議離婚應該公證嗎?
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可能出于各種原因,有意對協議進行公證。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法規,當事人以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在人民法院達成離婚協議為條件,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尚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達成離婚協議,不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會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沒有在民政局登記,也沒有向法院申請調解。事實上,這份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基本上是一張廢紙
另外,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法院調解時存放在檔案中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的離婚協議基本上是浪費錢
其次,離婚協議方式1.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交還結婚證,領取離婚證2.夫妻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將自愿離婚協議書提交法院,或雙方當事人親自到法院制作自愿離婚審判筆錄。法院復核后,出具《民事調解書》,收回《結婚證》。從此,夫妻關系解除了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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