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女士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應當受理。因此,她可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示: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帶來不良后果。優秀的企業不應通過逃避勞動合同來逃避相關義務,而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和約束雙方的行為,為企業爭取更大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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