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3號《關于扣除職工福利費的文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職工醫療、生活、住房等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交通費等,包括因公出國(境)醫療費、出國(境)醫療費、出國(境)醫療費、未經醫療協調的出國(境)醫療費、職工醫療費等,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取暖補助、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助、職工交通補助等,防暑降溫費用已納入福利范圍。只要福利費不超標,防暑降溫費就不存在加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稅前扣除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費用,職工防暑降溫費和職工勞動保護費,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但由于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仍有一定難度。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的名義隨意增加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因此,制定了地方稅預繳標準。如根據北京市防暑降溫收費標準,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收費標準為:室外高溫作業每人每月60元,室內高溫作業每人每月45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限額內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需增加國稅函[2009]3號文將防暑降溫費用納入福利費范圍。因此,只要企業合理支出超過當地勞動部門下達的分配標準,也可以在福利費范圍內列支。企業年度職工福利費只要不超過支出,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這與原來的稅收待遇有很大區別
不過,企業要注意的是,防暑降溫費的個人所得稅規定沒有變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獎金、津貼、補貼等與職務或者就業有關的收入。企業支付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發放的補貼,應當計入工資總額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另外,企業需要為職工配備防暑降溫用品工作的,是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據實扣除,不屬于職工工資薪金所得,不需要納入個人所得稅范圍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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