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婦女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離婚,在婚姻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中,除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外,原告撤回訴訟或者根據撤回訴訟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p>
有些夫妻是一時沖動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發現雙方關系沒有破裂。經過一段平靜的時間,雙方仔細考慮了婚姻問題,并規定在六個月內不能再提起訴訟事實上,有必要給雙方時間來考慮這一點,所以在這段時間內他們自然不能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除軍人有重大過失外,應當征得軍人同意p>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要求軍人同意,除軍人有重大過錯外,考慮到部隊的特殊任務和軍人的職業特點,我們對軍人婚姻作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這里的士兵主要是指現役士兵。如果士兵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錯誤,那么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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