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加班費除以21.75天或20.83天,20.83天是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是帶薪日,但標準加班費是除以20.83天或21.75天計算的嗎?這是一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工資或帶薪年假時仍然存在的一個問題答:標準工作時間應除以21.75天但2008年,勞動部發布通知,職工日工資按月工資天數折算,取消了原來按月工作天數折算的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下發通知,由于“國定假日和周年紀念日”規定,公民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年平均工作日和工資折算辦法也相應調整,職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調整為20.83天。根據2000年版《通知》,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日為20.92天,職工日工資按此折算。不過,在新的通知中,日薪的折算將以月薪的天數為準。這意味著,放假調整后,日工資不再按照原來的20.92天折算,也不再按照此前媒體報道的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北京完全符合國家要求,具體計算方法完全符合勞動部的通知。現行計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 12月=20.83天
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 21.75天(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 月薪天數× 8小時)
月薪天數:(365-104天)÷ 12月=21.75天
[律師提示]這一微妙變化要求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也應除以21.75計算。這一變化導致一些工人的加班費減少了首先,公務員的日工資減少了。按照新的“月薪日”,公務員加班費比以前的“月工作日”要低。由于政府機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計算加班工資,公務員折算的日工資可能會有所減少,但不會影響其月工資總額
但對于絕大多數在企業工作的員工來說,不會造成太大影響。因為大多數企業不會嚴格按照加班天數折算日工資。至于以日工資計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由于其工資不是以月工資計算的,因此沒有月工資的概念,因此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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