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一般來說,在哺乳期,男方不能離婚,根據民法典,如果女方正在哺乳期,男方不能離婚。但是,在女方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并非絕對禁止。婦女犯重大錯誤,婚后通奸懷孕,生育期間與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不正當關系的,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查明真相,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離婚案件,而在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女方不得離婚。但是,只有女方認為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時,女方才能受理。因此,女方不主動離婚,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的,哺乳期婦女不能主動離婚。這個人會上法庭,法庭不會接受這個人的起訴。當然,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法律并沒有禁止男女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1082條:“懷孕期間,生育滿一年或者終止妊娠滿六個月的,丈夫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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