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金額為計算依據。勞動合同中工資項目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工資等要注意。加班費應按工資總額計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可分別作為計算基數p>
2勞動合同對工資數額沒有明確規定,或者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均屬于實際工資。具體來說,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別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組別部門要注意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伙食補貼的計算基數,扣除勞動保護費等,可納入計算范圍
<3.確定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月平均工資折算的通知》的規定折算。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下列節日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工節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應當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150%的工資
(2)勞動者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200%的工資(3)勞動者被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300%的工資。也就是說,晚上加班費是我工資的150%,周末是200%,國家法定節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數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加班費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否則,企業應根據員工本人正常工作產生的工資來確定。企業在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時,應當首先確定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結果為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被批準實行不正常勞動制度的,以上規定不予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日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日工資按基數除以系統平均工作天數除以21.75天/月計算(部分企業為方便起見,按21天/月計算)5.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低工資標準。低工資標準的計算基數應低于低工資標準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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