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狈蚱薰餐畹膫鶆?,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是共同債務。
債務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先于個人債務清償。夫妻雙方應負責償還個人債務。離婚前以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夫妻應當將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平分清償;當事人雙方有爭議或者不能足額支付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支付方式。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案件,應當通知債權人出庭。離婚時共同財產應當清償共同債務,但在司法實踐中,離婚后往往會出現先分割共同財產,然后分別清償共同債務的情況,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婚姻法中如何分割財產的問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結合司法實踐,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范中,也是人民法院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和承擔共同債務的平等義務。這里的“照顧”不僅可以給女方適當的財產分成,還可以把住房等特殊財產分給女方。畢竟,從習慣的影響、傳統因素影響造成的障礙、家務負擔以及女性的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后,女性的就業和謀生能力普遍弱于男性,更需要社會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法定財產不能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3.生活便利原則。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共有財產中劃分生產資料時,應當給予需要生產資料并且能夠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劃分共有財產的生活資料時,應盡量滿足個人的職業或職業需要,以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益效用原則,不分割財產歸一方所有,取得不分割財產的一方應根據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賠償另一方。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國家所有的財產、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其他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這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婚姻關系性質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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