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
起訴通常被稱為申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一方的婚姻關系(1)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3)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提起訴訟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口頭起訴理由。申訴包括下列內容:(一)姓名、年齡、籍貫,原告、被告的工作單位和現住址(二)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或者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申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進入訴訟程序,稱為受理,是人民法院從受理訴訟開始到作出判決所做的全部調查工作的總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準備、調解、審判三個階段:(1)審前準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離婚訴訟后,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離婚訴訟之日起七日內立案,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辨別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調解矛盾,消除分歧,互相理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與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3)庭審調解不成的,開庭庭審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庭審三日前將庭審日期通知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公開聽證的,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事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是否在場,并宣布法庭紀律;法官對當事人進行核查,公布案情,是否申請回避
之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證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不在場證人的證言。詢問評估師并宣讀結論。制作書證、物證和音像資料。宣讀勘驗筆錄;在法庭辯論中,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當事人互相辯論,可以根據審判情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宣告判決。人民法院的審判都是公開進行的。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決書。至此,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二審程序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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