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9日)
政府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于1951年3月7日公布了《工資總額構成條例》。為便于實施,現就《條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作如下說明,以期各級勞動行政機關予以貫徹執行。《條例》所稱在冊人員,包括本企業長期聘用、季節性聘用、臨時聘用、列入職工名冊或者下達工作指令的人員。但這類臨時工是指缺乏補充定額、工作性質與企業生產直接相關的臨時工。臨時修繕房屋或處理原材料的工人不包括在清單中。臨時工實際為長期工的,應計入工資總額
(2)企業所屬單位(醫院、托兒所、職工子女學校、廠外交通運輸單位等)的職工應列為在冊人員,注冊人員中的消防安全人員是指企業自行組織的消防安全人員。公安機關、消防機關派駐企業的消防安全人員,鐵路系統消防、公安機關和公安部隊的消防安全人員等其他人員,補充工資中的“除前款所列時間獎金以外的改進生產獎金”,是指保證質量、降低成本、完成或超過生產計劃等常規獎金;非經常性獎金,如勞動競賽獎金、勞動模范獎金和廠長基金支付的其他獎金,不計入工資總額5.補充工資中的“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一點,依照《工會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計入工資總額。至于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由于是類似福利性質的變相工資,不計入工資總額6.補充工資還應包括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個人的各類公休假日工資和假日工資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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