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
為什么把偷稅罪改為逃稅罪?
1、摒棄了偷稅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于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于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借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占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稅罪名。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并將“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于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對逃稅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
4、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尊重了納稅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這既強化了對納稅人合法權利的依法保護,也突出了對涉稅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稅進程,深化和諧征納關系,促進納稅人自愿遵從意識的不斷增強。
5、對達到逃稅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列舉。即“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處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稅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稅的,還必須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早些年我國法律就對偷稅罪罪名進行了修改,改成了逃稅罪。所以偷稅罪和逃稅罪是一回事,沒有區別。之所以做出修改,是因為逃稅罪的說法更符合犯罪行為本質,更加符合一般法理和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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