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給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屢見不鮮。那么,在正常情況下,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原因是什么?誰是侵權責任的歸屬者?接下來,我們將結合法律知識在下面幾段中回答這兩個問題首先,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原因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分為兩類:,一般行為侵權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法,可分為三種類型:
(1)上傳。上傳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后上傳到網上,另一種是將數字形式的作品直接上傳到網上。這意味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網絡作品在網絡上轉載。實際上,它是網絡之間的復制和傳輸。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只涉及報紙轉載問題。對于網絡作品轉載,2003年12月23日《網絡著作權解釋》第二次修改后,《解釋》第三條明確了網絡作品轉載的有限“法定許可”。之所以說“有限”,是因為“著作權人的聲明或者受著作權人委托的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聲明不允許轉載、摘抄”,不適用于法定許可;并規定“轉載、摘編的作品超出有關報刊轉載范圍的”,不適用法律允許的使用范圍。需要說明的是,所謂“聲明”必須由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人作出。一般來說,報紙和網站發表的“聲明”沒有法律效力。但是,2006年11月20日通過的修正案刪除了這一條。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在互聯網上發表的作品下載并發表在報紙上,或者存儲在存儲器中,或者印刷在紙質媒介上,屬于特殊行為侵權,轉載、下載是網絡環境下常見的行為,也被法律認定為侵犯著作權。超文本鏈接是一種非常實用的網絡信息鏈接技術。它是指利用超文本制作語言編輯含有標注說明的文本文件,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使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址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網站上的其他欄目。超文本鏈接可以自由鏈接整個web上的任何文檔,而不管其物理位置如何。目前,在互聯網上設置鏈接的現象比比皆是,但由于各國現行立法沒有對網絡鏈接是否侵犯著作權作出規定,因此一直存在爭議。在海量的網絡鏈接中,只有少數鏈接得到了被鏈接人的認可,而大部分鏈接都沒有得到被鏈接人的認可。對于前者來說,如果環節是侵權作品,鏈條設置者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后者,未經許可的鏈接是否侵犯了網絡著作權?這些問題比較復雜,僅從技術或法律的角度來判斷是不夠的。第二,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責任,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我國《著作權法》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沒有規定。由于著作權法屬于專門民法,所以《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原則也應適用于著作權侵權領域。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只有有過錯的人才應當承擔責任。然而,過錯責任原則是否適用于網絡著作權侵權仍存在爭議,目前學者們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不同的看法:(1)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基礎和最終要件。(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張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能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原則,似乎更符合中國的國情。這樣一來,“既保證了被告有足夠的辯護機會,又適當減輕了著作權人的舉證責任。”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選擇一定信息上傳到互聯網供用戶查閱的主體。在網絡上選擇、發布的信息有違法、侵權內容的,在著作權法修改前,因簡單適用民法通則歸責原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出版商在侵權時應承擔“過錯責任”。修改后的《著作權法》主張,著作權侵權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只有在確定損害賠償時才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因此,出版商不能再享受過去的“過錯責任”待遇;同樣,“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必須適用于互聯網內容提供商。但如果是這樣,則與《網絡著作權解釋》所體現的歸責原則“相沖突”《解釋》第五條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但根據法律解釋學的原則,這一規定至少包含以下含義:
首先,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明知網民通過互聯網侵犯他人著作權,應當與網民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當網絡內容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通過網絡侵犯他人著作權,但著作權人提出有確鑿證據的警告時,但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后果的,應當與用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此時,網絡內容提供者主觀上由無知變為知識,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各種開放網絡(主要是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對傳輸的信息進行過濾和上傳,只根據用戶的要求發送或接收信息,不直接干預版權侵權行為;但客觀上可能有助于他人完成著作權侵權或擴大侵權范圍,因此不能完全脫離著作權法。問題在于,我國著作權法修改前后,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存在爭議,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沒有規定。一些有關網站管理的法律法規與ISP的版權責任關系不大。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修正案中,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作了專門規定。第三次修訂解釋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更加詳細。其主要思想是:盡可能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易使其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保護和促進新興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進行了限制,明確了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促進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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